机构设置
您的位置: 本站首页 >> 机构设置 >> 工作制度

咸阳师范学院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实施办法

为做好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,规范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程序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离休干部。

第二条 根据《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》(陕办发〔2015〕25号)文件,离休干部就医、购药参照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、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》、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》执行,离休干部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实报实销。

第三条 离休干部就医,须持《离休干部医疗证》或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在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,需在零售药店购药的,凭就诊医院的正式处方在离休干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。

第四条 离休干部就医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公立医院。离休干部若遇急诊、急救等特殊情况,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但须向离退休工作处报告备案,待病情稳定后,应及时转入定点公立医疗机构,出院后凭病历、医疗费用明细单等按规定进行报销。

第五条 离休干部因患大病致行动不便的,经本人申请,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,可设置家庭病床。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三个月,如超过须重新办理,设置家庭病床期间,患者不得再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。

第六条 离休干部因病须转外地诊治的,经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,经学校批准后转诊转院治疗。

第七条 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期间患病,可由本人申请,离退休工作处备案,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,其医药费用按规定审核报销。

第八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,居住地已出台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统筹办法的,如本人自愿,医药费管理部门可按其居住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标准,为其代缴医疗统筹费,享受居住地离休干部同等医疗保障待遇,也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按规定由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部门审核报销。

第九条 离休干部就医,必须因病施治,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讲究疗效,严格掌握用量,防止浪费。离休干部就医须使用复式处方的,门诊、住院结算时按规定及时提供,便于离休干部及时了解费用开支情况和医疗费用管理部门审核报销。

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原则上按季度报销,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提供票据经校医院审查,离退休工作处审批,财务处报销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

版权所有:咸阳师范学院离退休工作处

地址:中国  陕西  咸阳市文林路  联系电话:86-29-337205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