咸阳师范学院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实施办法
为做好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,规范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程序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离休干部。
第二条 根据《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》(陕办发〔2015〕25号)文件,离休干部就医、购药参照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、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》、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》执行,离休干部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实报实销。
第三条 离休干部就医,须持《离休干部医疗证》或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在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,需在零售药店购药的,凭就诊医院的正式处方在离休干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。
第四条 离休干部就医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公立医院。离休干部若遇急诊、急救等特殊情况,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但须向离退休工作处报告备案,待病情稳定后,应及时转入定点公立医疗机构,出院后凭病历、医疗费用明细单等按规定进行报销。
第五条 离休干部因患大病致行动不便的,经本人申请,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,可设置家庭病床。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三个月,如超过须重新办理,设置家庭病床期间,患者不得再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。
第六条 离休干部因病须转外地诊治的,经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,经学校批准后转诊转院治疗。
第七条 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期间患病,可由本人申请,离退休工作处备案,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,其医药费用按规定审核报销。
第八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,居住地已出台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统筹办法的,如本人自愿,医药费管理部门可按其居住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标准,为其代缴医疗统筹费,享受居住地离休干部同等医疗保障待遇,也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按规定由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部门审核报销。
第九条 离休干部就医,必须因病施治,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讲究疗效,严格掌握用量,防止浪费。离休干部就医须使用复式处方的,门诊、住院结算时按规定及时提供,便于离休干部及时了解费用开支情况和医疗费用管理部门审核报销。
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原则上按季度报销,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提供票据经校医院审查,离退休工作处审批,财务处报销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咸阳师范学院离退休职工丧葬管理实施办法
为切实做好离退休职工逝世后的殡葬服务工作,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离退休职工逝世后,丧事办理应本着严肃、庄重、节约的原则,提倡破除迷信,移风易俗。逝者生前有遗嘱或逝者家属提出意见,在符合属地政策原则下,可尊重逝者遗嘱及家属意见。
第二条 根据《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、《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》,去世离退休职工必须实行火葬,不得土葬,对少数民族职工可尊重其民族习俗。
第三条 离退休职工逝世后,逝者原单位和离退休工作处前往逝者家中看望慰问家属,协商丧事处理事宜(慰问金500元从离退遗体告别费中支出)。
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逝世后,由离退休工作处牵头,以逝者原单位为主体撰写逝者生平等,相关单位协助办理丧事。
第五条 离休职工逝世后,由离退休工作处向省教育厅离退处报告,并会同有关校领导前往家中吊唁、慰问。由相关校领导主持告别仪式,介绍逝者生平。
第六条 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逝世后,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校领导前往逝者家中吊唁、慰问。学校成立治丧委员会,相关部门参与协办。
第七条 退休处级干部、高级职称职工逝世后,由逝者原单位、离退休工作处牵头,会同有关校领导前往逝者家中吊唁、慰问。由离退休工作处主管校领导主持告别仪式,逝者原单位主管校领导介绍逝者生平。
第八条 退休科级干部、中级职称及其他职工逝世后,由逝者原单位、离退休工作处前往逝者家中吊唁、慰问。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主持告别仪式,逝者原单位负责人介绍逝者生平。
第九条 举行告别仪式时学校可提供中巴或大轿车一辆,用于接送参加告别仪式的学校职工。抚恤金、丧葬费由人事处按照国家政策、规定核算,家属出具死亡证明书、火化证、领取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人事处办理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